一、依據本區新修正之獎學金設置及實施要點辦理。
二、獎學金申請自115年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得郵遞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候。
三、申請學生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區以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內,且經「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確認核可:
(一)中和里、慶西里、東興里。
(二)福興里:第一鄰至第十一鄰、第十九鄰。
(三)協成里:第三鄰。
(四)月湖里:第二鄰至第七鄰。
(五)復盛里:第一鄰、第三鄰。
(六)中正里:第一鄰至第二鄰、第四鄰至第六鄰。
四、申請學生也須操行優良且學業成績達以下標準:
(一)國民小學組:中年級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
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且
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一領域或學群不及格者。
(四)才藝出眾組: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具某項才藝,個人參加直轄市、縣(市)政府級以上競賽獲獎者。
五、請檢具以下相關資料(應備文件):各款文件均為一份。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在學證明正本或畢業證書影本。
(四)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單正本(加蓋學校證明章)。
(五)前一年九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才藝出眾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正本(正本勘驗後歸還)。
(六)其它證明文件。
六、本獎學金不得與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公務預算補助重複領取。